6月7日,证监会就《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规则》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对其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具体来看,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的性质、构成、特点等情况,一般按照以下百分比上下浮动 10%的比例,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一)从轻处罚阶次,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没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除外)、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30%以下给予罚款;
(二)一般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30%以上、60%以下给予罚款;
(三)从重处罚阶次,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60%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给予罚款。
根据《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二)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三)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
(四)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五)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七)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