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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客地销售比例放宽至 80%  第1张

快讯正文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6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7 月 14 日。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放松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权限制等方面。此外,还对信息披露、销售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在产品注册方面,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需符合五大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注册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等八项。在信息披露方面,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交易等事项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管理人应确保信息披露文件及监管报告同步向两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或者报告,并通过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介披露。在明确管理人、代理人、销售机构职责方面,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在日常监管方面,遵循属地监管原则,基金管理人在从事内地销售、信息披露等业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香港证监会提供协助,并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