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保险公司用以缓解偿付能力压力的财务再保险,迎来监管新规。

  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财务再保属于“救命稻草”式的临时工具,对于财务再保的滥用,监管部门的确应该规范。同时,考虑到财务再保普遍使用的源头在于偿付能力压力,期盼能够疏堵结合。

  改善综合偿付能力最多30个百分点

财务再保险迎新规!业界盼“疏堵结合”  第1张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向保险业相关方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今年,审计部门对财务再保险业务提出异议后,监管部门在行业层面进行了摸底,《通知》应是基于此,对财务再保险进行规范。

  《通知》对财务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新设风险综合评级门槛,同时设定了分出和分入的额度上限。

  其中,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方面,要求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方面,要求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的,要求最近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并有其他相关方面要求。

财务再保险迎新规!业界盼“疏堵结合”  第2张

  《通知》要求,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应真实转移相关风险,并列出禁止行为: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减少或消除分入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或给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损失上升、偿付能力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选择权;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等。

  临时性工具适度为宜

  财务再保险并不是新鲜事,早在十多年前,就引起过保险行业的讨论。彼时,针对寿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情况,保险监管部门还酝酿过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称,一般认为,财务再保险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资本融通工具,帮助保险公司提高实际资本或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缓解其偿付能力压力,其本质是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付费,做高偿付能力。

  一位寿险精算师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在改善偿付能力方面,财务再保属于“救命稻草”式的临时工具。在险企资本不足时,股东增资、发债等方式的周期较长,而财务再保方式灵活、效率高,最快两三周就能实现改善偿付能力的目的,适合临时过渡一下。

  据了解情况的行业人士称,目前,在寿险行业中,除十几家问题公司外,有一半左右的公司都在通过财务再保险方式改善偿付能力,主要是中小公司。

  华东地区一位寿险高管认为,《通知》比较务实。既兼顾了现实情况,对财务再保险设置了一定上限,又给予了过渡期,对规模超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规划,原则上三年内达到相关要求。另外,按此前要求,每做一笔财务再保险,保险公司都需要向监管部门汇报。现在《通知》下发到行业,意味着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公开化和透明化。

  近年,行业主体已将合规因素列为财务再保险的重要考量。北京某中小寿险公司高管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今年,考虑到财务再保险面临较高合规风险后,公司已把原有财务再保险合同都解除了,现在没有新的财务再保险合同。

  从市场份额最大的再保公司看,据中再集团历年数据,中再寿险2018年、2019年的财务再保险保费收入达300亿元左右,占其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不过自2020年开始,其对财务再保就注重合规性,均表示要“合规发展财务再保险新业务并做好存量管理”。2022年以来,中再寿险的财务再保规模降至100多亿元,占比降至25%左右。

  源头是偿付能力压力

  上述寿险精算师同时表示,保险公司如果常年依赖财务再保方式来维持偿付能力,不太合理。也有不认可财务再保险方式的人士直言,财务再保的做法属于“自欺欺人”,“就像一个人身体不好,付钱给中介机构开一个证明,说这人身体挺好。”

  “管肯定比不管好,堵住一些风险源头。”一位资深保险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财务再保险新规时说。但他同时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偿付能力标准,监管部门应该评估是否一些标准过于严格了,才会促使一些直保公司考虑大比例进行财务再保险。

  他进一步表示,除了严格监管财务再保险,也要动态调整偿付能力标准,确保与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样就能疏堵结合,更彻底地守住风险底线。否则偿付能力标准过严,管住了财务再,中小公司还得需要其他不合规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还会出现新的风险。”